“越级行文”及其规则是什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公文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但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所谓“越级”是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而向更上一级的上级机关行文。所谓“特殊”,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形:由于情况十分紧急(如战争、重大灾害等),逐级请示会延误时机给工作带来损失;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领导机关,长期拖而不批的重大问题;上下级机关有所争议而无法办理的原则性事宜;上级机关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对直接上级组织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揭发、检举等。
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除非特殊需要,也不可越过直接下级组织向更下一级组织行文指挥工作、布置任务、决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