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和“类规章性文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它们各自的制定有什么要求
一、法律。从广义上讲,泛指法律的整体;从狭义上讲,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近期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二、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称为“国家行政法规”,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大及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文种同前。
三、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不得有“条例”,主要是“规定”“办法”等。
四、类规章性文件。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称为“类规章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