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及程序
1.不予处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从轻或减轻处罚:14-18周岁。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4,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主动表现的。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调查
回避制度:(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基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2.决定
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听证程序: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3)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执行
(1)一般原则应当自收到处決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约款。
(2)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