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的结构形式及拟制规范有哪些
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读者传达公文的基本内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三个要素构成,通常称这种完整的公文标题为“标准式”的公文标题。例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文种名称为“意见”,中间部分为“事由”。就通常而论,在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要加介词“关于”,在事由与文种名称之间要加一个助词“的”。从语法结构上看,公文标题通常是由一个偏正词组构成,以文种名称为中心词,前面加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作限制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文标题的拟制规定,原来的公文法规曾经表述为“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这就是说,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公文标题的三个构成要素可以省略,有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有时可以省略事由,当然文种系必备要素,决然不可省略。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必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不可或缺。发文机关名称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要注意三个或者三个以下的机关联合行文时,应当列出所有的发文机关名称;如果是四个及四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时,则可以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字的表述形式,以免将公文正文挤出首页,而这又违反了公文写作的一条最基本原则,即要确保首页显示正文。
事务性文书的标题,在写作时则比较灵活,可采用新闻式的公文标题,主要是简报、调查报告和讲话稿等文种有时使用。这类标题表现得很随意,有的只有一个标题,有的则有正副两个标题,其中正标题一般用来揭示正文的中心内容,副标题则用以说明反映的单位、时间、人物和事件。例如《与时俱进,持之以恒——关于××市健全“三位一体”德育网络情况的调研》《改革促联合联合出效益——我市县办工业横向联系方兴未艾》。有的还用附加括号式的标题,即在标准式公文标题的下面正中位置加一圆括弧,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某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字样。这种标题主要适用于: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且无红色版头又无主送机关标识的决定、决议以及条例、规定、制度、办法等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