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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2013/4/5 17:25:01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级别管辖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包括:(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2)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决定自己审理。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管辖的纵向分工问题,地域管辖则解决法院管辖的横向分工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的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形式: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
3.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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