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案例大全:产品出现问题未及时召回,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情景再现】
某公司生产手机,市场销量良好,前景广阔。但内控人员发现新出品的一款手机存在经常死机现象,并汇报给公司。公司领导决策认为,并不属于核心缺陷,如果召回,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因此,在处理故障后,继续销售,对于之前已经销售的手机未作处理。后来消费者发现此问题,决定维权。那么该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商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若未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