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资格规范细则有哪些
公安人员办理治安案件时,不按照规定办理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有上述11种违法行为之一的,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款列举的11种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等。
2.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群众造成损害的,群众可以请求赔偿吗?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财产赔偿的形式主要包括:
(1)返还非法处以的罚款、非法扣押的以及非法追缴的财产,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赔偿违法吊销许可证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赔偿其他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直接损失。
(3)如果是错误拘留或者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需要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