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常识: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先前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变更可以由遗嘱人另立遗嘱进行,但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
2.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先前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撤销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或重新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公证遗嘱的撤销必须通过公证机关证明。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推定遗嘱变更、撤销。如,遗嘱人生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了某公益机关,而遗嘱中又指定由其子继承,遗嘱的本部分内容即视为被撤销。3.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生前意愿,实现遗嘱内容的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执行,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均可以平等的参与遗嘱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