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100问:国家征用土地付给的补偿费应如何使用?
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是对长期投工、投资、建设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是对土地被征单位的群众生产和生活给予补助的费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根据这一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不能列入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或移作他用的。
实行责任制后,承包者对承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以,国家建设征用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所支付的费用除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产权确属承包者个人的,应合理补偿给个人外,其余的仍应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统一掌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果承包土地者在承包土地期间进行了土地改良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了土地生产力,应通过鉴定评议,可在土地补偿费中,对原承包人给以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