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生育保险待遇是什么
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 假45天。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生育保险基金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