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立法监督的职能
(一)人事任免监督职能
人事任免监督是一种最基本的立法监督。因为没有对执法者的挑选权,便不能完全、充分地实现法律的创制权。因此,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确认了立法机关的人事任免监督职能。人事任免监督主要包括官员人选的提名、任命或批准,以及官员的弹劾或罢免等三个环节。官员的弹劾或罢免是代议机关对失职违法的任职官员行使的具有制裁性质的监督,也是人事任免监督中最严厉和最后的补救措施。
(二)财政监督职能
财政监督是立法机关决定和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方面的权能,始于英国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赋税”的原则,后逐渐发展为一套财政预算和决算的议决、监督制度。财政监督权的行使不仅是立法机关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同意表示,更重要的是控制政府的强有力的手段。
(三)法律监督职能
立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专指其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监督。它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状况进行监督;对司法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或判决进行监督。毫无疑义,法律监督功能是立法机关立法职能的自然延伸。
(四)行政行为监督职能
行政行为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除财政和创造规范性文件之外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它主要包括对政府的施政方针、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对政府的外交权、战争权和实行紧急状态等权力所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