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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公务员考点背诵:用益物权
2021/6/11 8:54:28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常识。

法律基础知识公务员考点背诵: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证等,并登记造册,确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时,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情形:(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我国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三种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按照土地用途设定了相应的期限:(1)住宅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或限制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前者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后者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2年下半年江西省真题】
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A)。
A.相邻关系
B.地役权
C.用益物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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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法律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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