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缴纳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又是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已经进入了商品房时代,不再有单位分配住房。所以在1999年根据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这两个部分之和产生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为职工购买、建造、大修居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作他用。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但《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没有规定其缴存上限。由于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就出现了大比例的缴存公积金,从而变相提高个人收入的不正常的现象。对此,国务院在2006年6月27日下达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