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法律考频考点8000:农村常见的侵权类型
(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共场所发生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等。侵权责任法进一步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五)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侵权责任法里还有如下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5)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