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随意设定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吗?
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无疑是强势的一方。这点明显的体现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会在合同中设定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如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可以随意为劳动者调整岗位而无须征得其同意等。这些用人单位增加自身权利,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进一步扩大两者间地位差距的“不平等条款”虽然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雇佣人又称为雇主,受雇人又称为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是否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最后,看雇员是否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