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从何时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算,在《劳动合同法》第10条中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1)签订劳动合同在前,实际工作在后,即签订合同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工作。(2)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实际工作在前,即先工作后补签劳动合同。(3)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工作同时进行,此时是最理想的状态,也是实际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情形。综上,确定的劳动关系起算点的唯一标准是“用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