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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法律基础: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2020/9/12 8:39:29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法律基础。

公务员行测法律基础: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在讯间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讯逼供、暴力取证和非法取证,必须允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一)讯问的人员与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识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就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专有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项权力。而且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确保识问时的安全,讯问的时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二)讯问的时间、地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此外,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和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理一般应将讯问的时间定在白天,非特殊与紧急情况应避免夜间讯问。而且,连续讯问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二小时,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充分的饮食、休息与睡眠时间。
关于讯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采用传的方式。根据侦查需要,也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被拘留的犯赚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机关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何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制衡与监督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就难免出现刑讯逼供、力取证等非法行为。因此为有效避免或减少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赚疑人的讯问,侦查机关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通过看守机关(第三方)的有效参与与监督,可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和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因此,拘留、逮捕后长时间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看守机关,可能导致该期间内的侦查讯问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讯问的步骤与方法
首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认真听取共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以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负责。
当一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对其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以防止同案犯罪嫌人串供或交叉影响。此外,在侦查阶段,一般也不宜在同案犯之间进行对质。
由于在讯间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无法确定,需要证实,因此,为防止先入为主、主观片面的情况发生,保证识问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再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再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各种问题
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犯结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人物、事情和物品等等,一一讯问清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尽具体,并尽量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原话,之后将之给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修改或补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漏之后,应当由其签名或盖章,然后在每一页按捺指印。此外,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四)讯问过程中权利保障的几个具体问题
1.对于特殊人群之保护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并告知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2)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侦查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3)讯问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至少有一名以上的女性侦查人员。
2.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系统规定,或者语焉不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关于这种告知义务不甚系统,但还是增加不少规定去完善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123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等等。
我们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公安检察机关便应当充分按照法律规定,将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否则,便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从而影响到侦查工作的合法性甚至接下来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实际上,正确行这种告知义务,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重视,也是侦查机关履职行为的题中之义。3.关于对“如实回答(义务)”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不像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依旧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①和反,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类似规定还可见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课以“如实回答”之义务,但没有规定“不如实回答”所应承扣的法律后果;相反,我国法律还将“如实回答”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犯罪嫌疑人以奖励。而且,综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与诉讼法理来看也并不能以此认为犯罪疑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因此,如果在规定“如实回答义务的同时,侦查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之类的行为或“坦自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规定和做法可以依法得到排除的话,“如实回答”之义务就并不显得如想象中那般可怕。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如实回答”义务往往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搅在了一起。许多人不正确地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如实回答”之义务,则在其不如实供述时(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不是犯罪疑人没有“如实供述”只是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或共希望的结果供述而已!因为这时判断是否“如实供述”的主体是侦查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司法人员运用刑讯手段或其他手段是正当的行为了他们认为这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履行“如实回答”义务的必须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该条规定之原理,即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任何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过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实际上并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没有必要将其口供看得过于重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强迫自证其罪”②的权利,当然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辩解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所进行的辩解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不如实回答”否则,《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辩护权和“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便会彻底虚置。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实回答”一直被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对待。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情节由原来的酌定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从轻情节,对坦白的内容及从宽处罚的力度分别作出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所谓不如实回答或如实供述的,完全可以不对之做宽大处理。司法人员的责任便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他如实供述,则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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