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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各种机关有哪些
2020/8/20 8:49:11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机关岗位分析。

国家的各种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所组成的。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定的机关”,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从中央到地方,分中央、省(区)、地市、县市、乡镇五个层级(五个层次的“块块”),每个层次都设置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解放军、政协七个系统党委是领导机关;人大是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也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公诉机关,也是审判机关的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解放军是军事机关;政协机关是参政议政机关。党、收、军、检上下级呈垂直领导关系,人大和法院、政协上下级呈垂直监督与业务指导关系。如下所示:(一)党中央一省一地市县市委乡镇党
(二)全国人大省人大→地市人大县市人大→乡镇人大
(三)务院省政府一市政府一县市政府一乡镇政府
(四)最高法院→省高院→地市中院→县市法院
(五)最高检院→省高院一地市中院县市检院
(六)中央军委→省区一地军分区一县市人武部
(七)全国政协→省政协一地方政协→县市政协
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各个国家机关(包括政协)分别设立党,党组在该机关是领导机构,党组成员是该机关的主要领导,设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整个机关在党组领导下依宪法规定各司其职。该党组受同级党委直接领导,党组书记一般会在党委兼任一定职务,利于工作开展。要求坚持报告请示制度
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一府两院”)的关系依据宪法规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也是“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机关通过对任免干部的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达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府两院”与人大的关系是同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一、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逐级选举,自下面上选出自己的乡、县、市、省、全国的人民代表,组成自下上的乡、县、市、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职权主要有: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②提出议案;③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④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⑤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⑥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及其他机构包括:第一,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依法设立的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秘书长受总理领导。第二,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包括各部、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第四,国务院办事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第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
(四)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这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公民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却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权同时蓝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市判工作。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免;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内部设置立案、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庭。
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国家行政区为基础设置的,其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铁路运输法院、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第一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一种权力。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完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每届均为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这种检察机关系统中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为:①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和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作,也可以把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是: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军队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军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管理和领导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乡、民族乡、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选举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护各种权利。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地方行政长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省长、市长县长、镇长。他们是地方行政长官,分别由省、市、县、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依法行使由宪法规定的各自的职权。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分别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各种合法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一国两制”特殊制度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全国人大已依据宪法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港澳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主要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保留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解释权;⑥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省)、中级人民法院(地市)和基层人民法院(县)。专门人民法院除军事法院外,还包括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省、自治区按地区设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自治州设中级人民法院。其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若干派出法庭。
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一切案件都是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开审判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等等。
(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有如下职权:①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②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公诉和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六)军区
在各级地方行政区域设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军事工作,按组织序列主要有战区(亦称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省军区、军分区、归地方建制的人民武装部及在首都和各要地设置的卫戍区、警备区、要塞区、守备区等。
各省设省军区;省属各地区(专区、地级市)设军分区;各县设人民武装部;乡镇设武装部。专管军队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接受同级地方人大监督。
三、政府机构(工作部门)
(一)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工作部门
国务院依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组成国务院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
1.国务院组成机构
这是国务院机构的主体部分。它们负责领导和管理政府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并相对独立行使某一方面的国家行政权力,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机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组成机构的名称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它们的设立、撤销、合并,须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机构调整为25个部委。
2.国务院直属机构
这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职能机构。它们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发文件;它们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各直属机构的名称为“直属局”,凡涉外的机构,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其机构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升为正部级)。目前国务院直属机构共有13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
这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其工作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的机构。它们只是就某一方面的事务负责调研、政策分析、提供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也不能独立发布文件,为国务院起草文件、命令、指示,其机构的行政级别未作统一规定,一般为直属局级,也有的属正部级。
目前国务院办事机构有五个: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4.国务院行政序列外机构
①国务院非常设机构。指常设机构之外,多担负跨地区或跨部门的综合性、协调性工作的机构,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般由国务院各有关常设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如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指不直接担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但所从事的是精神生产或物质生产的基础工作,与国务院的工作有着直接关联的单位。例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轻工总会、中国专利局、国家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管会。这些部门依法定职责行使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组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
1.省级政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与部级(即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级别)是平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与中央人民政府相比,省级政府的机构相对少一些,无国防、外交行政机构,有些国务院设立的职能部门在省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也设立,但由国务院主管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与领导,不列入地方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例如民航局、铁路局、邮电管理局等。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和面积等实情将省级政府区分为两类,省级政府机构与国务院机构相联系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与国务院的部门对应必设机构,称为“委”“厅”(直辖市的部门称“委”“局”),一般定为正厅级。主要有办公厅、计委、经贸委、教委、科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或劳动人事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贸易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体改委、民族宗教委等,这类机构的职能综合性强,较为稳定。还有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相对应的必设机构,如省政府的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称为局,定为副厅级。
二是与国务院的部门双重领导的必设机构,属省级政府序列,但是业务领导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如国家安全局、审计局等。
三是与国务院的部门非对口设置或者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即行使专门管理职能、负责政府专项事务的机构。如粮食厅、林业厅、水利厅、外贸委、乡镇企业厅、冶金厅、煤炭厅、机械委等,都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事务比重的大小出发,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对于各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机构,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工作需要精心设置。省级部门的机构设置,须经国务院批准。
2.地(州)市级政府机构
一是按原来的派出机构方式,称地区,其行政机关称行政公署,是司厅级,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一级政府,不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是由省级政府派出,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其机构设置,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和面积等分为必设和因地制宜设置两种。机构一般称“委”“局”,为处级。如自治州政府必设机构有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教育局(或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另一种情况是不设地区、行署,成立地市级人民政府,五套班子齐全。机构称“委”“局”,为处级。设办公室、计委、经委建委、商委、计生办、侨务办、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3.县级政府机构
县级与处级(国务院部委中司局下设的处、省级政府厅局内设的处)是平行的。县级政府的机构设置,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和面积等因素分别不同设置,其数量和职能也各不相同。机构称“局”,为科级。如办公室、计委、经委、建委、计生办、侨务办、农业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审计局、统计局等。
4.乡镇级基层政府机构
乡镇级与科级是平行的,乡镇政府机构的设置,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和面积等因素分别设置,有的下设办公室、如计生办、经济办、农业办、民政办、国土所、司法所、水利所等,因地制宜。
以上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置情况。
从中央到地方,从横向角度,由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为一个“块”,则中央辖全国为“一大块”。然后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为“分块”:全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这一级为“省一级的块”,省之下又分地区、自治州或地级市为“地市一块”,各个地区、州、地级市又分出“县级块”,县下又分若干乡镇为“乡镇小小块”。这些“块”,我们俗称为“块块”
在每一个“块块”里,分别设置有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政协七个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呈条状下辖各级,为第一个“条”;国务院各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的人民政府对应地设置各个部门,呈第二个条状,称为“第二个条”,同第一个条合称为“条条”。各个层级则称为“块块”,又称为“条条块块”。因此便形成了横向国家机关勾连、纵向各级、部门相承的“块条关系”
理清这种“块条”关系十分重要。纵向,认清自己从属的系统;横向,得知自己所处的层次。只有首先认清了自己所处的“块条”关系,才能弄懂自己所处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
为了使初学者能更清晰、形象地看出国家机关的隶属关系、平级关系、不相隶属关系的各种状况,有利于认识、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权威,有利于正确掌握和处理公文的行文关系,有利于正确坚持报告请示制度
国务院工作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个,直属事业单位12个,办事机构7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3个。25个部门即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其他国家机关也设有工作部门,分别称“部、委、办、局”“厅、局、处、室”“科、室”。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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