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要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我也说不清。《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等资产和资源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权利。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出定义和解释,好像这个基本的经济单元无需说明、已经很清楚了。实则不然!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具体形式和市场主体地位。目前,农村中党、政、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形式都是非常明确的,但唯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却一直在法律和政策上没有给予明确。在实践中,除广东、浙江、北京等少数地区外,村民委员会则往往代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职能,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混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不同职能,客观上造成了农村政经不分的状态。二者毕竟性质不同,政治主体和经济主体不能混为一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就很难由村民委员会胜任,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村民委员会的村民界定不一致,组织的执行机构也不能等同于村委会。此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也就不能从事经济活动,不能在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从而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特别的经济组织并没有市场地位,不能从事市场活动。简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市场“身份证”。用成都市温江区一位基层干部的话讲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办事。”
同时,法律对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土地分别属于村民小组、村集体、乡镇集体所有缺乏详细规定。由于依据不清楚,实际操作就具有明显的随意性,经常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导致村民小组和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受到侵犯。
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法可依,唯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一直以来无名无实。为了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中,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长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变化,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该法应包含以下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具体形式与名称、法人地位与机构代码、登记发证、权利职能与义务、管理章程、成员资格与确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