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10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10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10月31日前函告。10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10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要约 B. 要约邀请 C. 无效行为 D.法律事实
2.关于乙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其性质是什么( )
A. 要约 B. 要约邀请 C. 无效行为 D.承诺
3.关于乙公司于10月25日发出的撤销函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撤销行为无效,因为甲公司已经着手承诺事宜
B. 撤销行为有效,因为撤销通知在甲公司承诺之前到达
C. 撤销行为无效,因为该要约是附期限的,不可撤销
D. 撤销行为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4.关于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合同尚未成立 B. 合同已经成立,有效
C. 合同已经成立,无效 D. 合同已经成立,效力待定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效力是( )
A. 一律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不成立
(二)
2012年6月1日,居住A市北潭区的朱某与居住在A市南潭区的杨某在北潭区一酒店内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A市北潭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潭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文不同,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金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金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维持了北潭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北潭区公安分局,金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北潭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回答下列问题:
6. 对市公安局的复议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复议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B.该复议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C.该复议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 D.该复议行为是行政司法行为
7.本案被告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
A. 北潭区公安分局 B. 市公安局
C. 北潭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D. 北潭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8.关于本案管辖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只能向北潭区人民法院起诉
B. 只能向金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C. 可以向北潭区人民法院或金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D. 可以向南潭区人民法院起诉
9.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金湖区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A. 金湖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B. 金湖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
C. 金湖区人民法院应当提审 D. 金湖区人民法院可以提审
10.假如本案起诉到金湖区法院后,金湖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南潭区法院,南潭区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南潭区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
A.退回金湖区法院 B.直接移送至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C.将错就错,自己行使管辖权 D.报送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