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周某逃税案
【案情介绍】1993年至1996年间,某承包本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照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事业单位承包合同,1993年周某应得奖金342338元,当年未兑现。1995年9月12日周某为选避纳税,书写一张应付给周某19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342338元的证明。1996年9月,周某持此证明从本领走该笔奖金,财务将该证明做为记账凭证列入支出账目,据此奖被告人周某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而未缴纳。2001年4月2日,周某接到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某只申报和缴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中报税务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1996年9月取得的1993年奖金收入。2001年4月20日,通州区地税局接群众举报周某在1992年至1995年间,其承包福利木器加工厂,取得奖金后未交纳过税款。2001年4月25日,通州区地税局向周某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通州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周某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某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账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某被查获。
【以案释法】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周某于1996年9月因承包事业单位取得奖金收入,依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周某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应付给周某19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342338元记账凭证领取奖金,不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