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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杀人与防卫过当?
2020/6/29 8:49:21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概念区分。

如何区分故意杀人与防卫过当?
案情回放
2011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某某带着柴刀到其自留山上砍竹片,随后张某某从家里骑摩托车去卧龙村的“梨巴山”砍杂木当张某某行至“杂冲”路口时看见尹某某后,便叫尹某某一同前往“梨巴山”歌杂木。当行至一条小河边时,二人将摩托车停在小河边沿山路步行至梨巴山。在梨巴山的一条水渠边,二人因张某某与尹某某的妻子欧某某偷情的事而发生争执。张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约两个头大的石头对尹某某头部猛砸,将尹某某倒在地,随后,张某某又持石块击某某的头部,在确认尹某某死亡后,张某某将尹某某的柴刀和砸人的石头丢弃到山崖下,然后将尹某某的尸体面部朝下连推带转移至山下小河边,将尸体匿在一块大石头的缝原处,并用树枝和石块遮盖住体。之后张某某返回作案现场清理血迹并在小河边清洗了双手后离开了现场。经尸体检验认定,被害人尹某某头部十余处挫裂伤,深达颅骨,左前额、左部、左枕部颅骨开放性骨折,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头部裂伤系钝器工具(石头类)多次打击形成。
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故意杀人罪向法院起诉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未预谋杀人,但其犯罪性质十分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由此,该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后,张某某之子张某找到新的护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争议焦点
1.现有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被害人尹某某用柴刀砍击并且砍到了上诉人张某某的事实客观存在?
2.上诉人张某某讲的只砸了尹某某头部两下是否为客观真实?
3.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系人,还是属于防卫过当?
4.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属于故意伤害?
5.张某某在庭上是翻供,还是在对共行为的辩解?
6.尸体检验报告能否必然推出他头上的伤均是张某某所砸?
7.张某某砸死尹某某后处置尸体的行为,能否推出他有谋杀尹某某的主观故意?本案评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其结果不置可否,毕,死者尹某某的头、面部有十余处伤,其中有五处深达颅骨,正如本案二审审判长讲的,脑袋被砸成了蜂窝状。虽然张某某在七次口供中最多只承认砸了三下(以承认砸了两下为多),虽然张某某将尹某某的尸体从水渠边移至小河边有长达三四十米的距离,不排除在这一过程中尹某某的头部有遭受地面石块撞击而形成创伤的可能,但让人无法接受的是,现场太惨烈了,任何人看到现场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手段太残忍。因而,某中院一审作出死刑判决。作为死刑辩护律师,也痛恨犯罪,尤其痛恨无故夺他人生命的罪犯,但他更希望,每一个人所接受的都是公平公正的判决,每一个人都能从心底里服判,包括死刑犯,要死也要让他死得明白。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尹某某用柴刀砍击并且砍到了上诉人张某某的事实客观存在,各证据之间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链
辩护律从四方面对此加以阐述:
其一,张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公安讯问笔录和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均讲到了尹某某抽出柴刀砍他的事实,只是当时他说他没有被尹某某砍到。
其二,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楚上诉人张某某手掌上的伤痕是怎么来的。
原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原审开庭审理的时候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手掌上的伤痕照片,但张某某只在第三次、第六次、第七次供述中讲到他的双手手指多处被划伤的事实,并没有讲到他手掌上的伤是怎么来的。
其三,从相片上看,张某某手掌伤符合刀划伤的特征。
其四,尹某某柴刀刀柄上检测出了有尹某某和张某某的血,这进一步证明柴刀被张某某扔掉之前张某某手掌已被尹某某伤的事实。
张某某在第二次、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供述中讲到他停止砸尹某某后,将尹某某手里的柴刀扔到坎下去了,在第三次供述中讲到的也是在了尹某某头部一下,把尹某某手中的柴刀扔了之后,再朝他的头顶及头部右太阳穴处各了一下,而张某某在这几次讯问中均讲到他砸了尹某某头部后砸出了血,这很好地解释了尹某某的柴刀刀刃和刀柄上为何检测出了尹某某血迹的缘故可问题是,尹某某柴刀刀柄上还检测出了张某某与尹某某的混合血,但张某某在第三次、第六次、第七次供述中均只讲到了他的双手手指在推拖尹某某的尸体时被荆棘和树枝划伤的事实,而此时尹某某的柴刀早已被张某某扔到坎下去了。换句话说,柴刀上的张某某的血不可能是张某某双手手指上的血。综合第二、第三方面的事实,我们就能得出张某某手掌上的伤在张某某扔掉柴刀之前即已客观存在的结论。在张某某没有讲到其伪造了案发现场和自伤的情况之下,我们当然能得出被害人尹某某用柴刀砍击并且砍到了被告人的事实客观存在的结论。

(编辑:admin)

标签: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区分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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