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此外,根据党内相关规定,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在党和国家机关成立的临时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总支、临时党支部。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机关和单位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如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则必须
设立纪律检查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