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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理论
2020/6/10 8:54:33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监狱执法理论。

监狱执法理论
我国的刑罚权力体系由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组成行刑权是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监狱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行使的权力属于行刑权范畴。监狱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处于刑罚权力运行体系的末端,其运行状况关乎监狱职能和刑罚一般预防及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里,刑罚执行处于最后一个环节,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法治防线,是化解社会最尖锐矛盾的主战场。刑罚执行、改造罪犯都离不开监狱民警的执法工作。执法工作是监狱民警改造罪犯的主阵地,离开了执法工作,监狱职能将无从实现。
、监狱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执法的概念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执法就是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根据《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矫正,组织劳动,力求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活动和过程。或者说监狱执法是以监狱为执法主体,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以被关押的罪犯为执法相对人,对其执行刑罚、教育、矫正、改造、管理等具体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的总称。本书所指的监狱执法不包括有关监狱法律的立法活动和抽象执法行为。
(二)监狱执法的特征
监狱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主要具有依法性、强制性、裁量性、效率性等特征。
1.依法性
监狱执法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是执法的前提,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1)监狱任何执法行为和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要有相应的法律渊源。我国监狱执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其中《监狱法》是关于监狱的专门法律。同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监狱执法方面的规定,也是监狱执法的法律渊源。作为监狱执法渊源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失效的法律不能视为监狱执法的法律渊源。在监狱执法实践中,监狱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关于刑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监狱执法的重要依据,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不得与之相违背。
(2)监狱任何执法行为和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首先,要准确适用法律,不得任意曲解和错误适用法律。在法律规范效力发生冲突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冲突解决办法选择适用法律。其次,要遵守法定的执法权限。我国刑罚权力体系强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狱不得越权或让渡权力。比如,对在监狱关押的罪犯的刑罚变更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监狱只有建议权,不得越俎代庖。再次,要遵守法定的执法程序。比如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必须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等环节,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最后,要遵守实体性法律规定,如《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罪犯记过、禁闭的八种情形和禁闭的期限。不属于这八种情形的,不得对罪犯予以警告、记过和禁闭,否则构成实体违法。
2.强制性
监狱与军队、警察、法庭一样,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我国监狱是通过对犯罪人剥夺自由、监禁来强制实现国家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改造。对犯罪人不仅要惩罚,更要教育改造,使其顺利重返社会。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国家强制是监狱的本质属性。
(1)强制是监狱惩罚属性得以实现的后盾和手段。刑罚的本质是通过符合法律要求的惩罚,产生剥夺性痛苦。有惩罚就有强制,离开强制力做保障,惩罚也就不成其为惩罚,惩罚将无法实现。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国家赋予了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必要的管理控制、教育改造罪犯的权力,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正当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力,使其对罪犯的惩罚、管理和教育具有持续的约束力。
(2)强制贯穿于监狱执法活动全过程。首先,对罪犯的劳动、教育具有强制性,《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必须接受监狱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其次,罪犯必须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最后,法律还赋予监狱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监狱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而对狱内又犯罪的,《监狱法》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还赋予监狱对在押犯狱内犯罪的侦查权等刑事权力。
3.裁量性
裁量性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特征,主要基于对罪犯管理、矫正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监狱人民警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罪犯的奖惩、处遇和个别化矫正目标的确定、矫正行为的选择等,可以做出必要的自由裁决或裁量。
(1)监狱执法活动中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我国虽然是一个成文法和制定法的国家,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同时法律的制定较之监狱工作实践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而执法实践又面临多种不确定性,因此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既合理更必要。
(2)监狱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是监狱行刑个别化的必然要求。基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出发点,必须关注罪犯的个体差异,包括成长经历、社会阅历、改造表现、认罪态度、人身危险等,采取不同的处遇,并开展因人施教、个别教育,才能达到改造人、造就人的目的。
(3)监狱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可以归纳为以下多种情形:决定收押、分配;决定行政奖励、建议刑事奖励幅度;选择处罚方式、时限;对罪犯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的认定;剥夺或限制权利;保外就医情节认定;劳动工种安排,等等。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有效行使能弥补监狱法律的不足,提高行刑效率,实现实体正义,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效率性
效率,是产出与投入的比较。监狱执法有其自身的功利性目标追求,它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其直接目标是通过惩罚与改造,最终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因此,罪犯改好率的高低和监狱执法成本的高低及其比值成为衡量监狱执法效率的核心指标。
(1)监狱执法成本投入应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刑罚根本目标。我国长期坚持对罪犯的教育、挽救、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化解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因此,在监狱执法过程中,通过思想、法律教育使罪犯认罪悔罪,通过生产劳动和技能培训,使罪犯掌握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以说,通过监狱执法活动,预防和减少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是监狱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是监狱执法所产生的最大社会效益。监狱执法活动必须以此作为根本目标追求,以此作为监狱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监狱执法必须重视执法成本的投入与产出。执法成本表现为监狱执法活动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总量,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资源的节约和成本的压缩。比如,为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及时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对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降低监禁成本的要求。比如,动员社会资源介入到对罪犯的教育、挽救、改造中,将罪犯的义务教育、卫生防疫纳入地方教育规划和卫生防疫计划,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对罪犯的职业技术培训等,也可以起到资源共享、节约执法成本的目的。
(3)对监狱执法成本的考量,必须以科学和必要为限度。凡是罪犯都需要教育、矫正,这是监狱政治上和法治上的担当。在执法实践中,既不放弃、抛弃任何一名罪犯,尽最大努力促使其转化,但也要科学合理使用执法资源,防止无谓的资源投入,关注和考量资源投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编辑:admin)

标签:监狱执法 监狱执法基础 监狱执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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