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提议案权四个方面的职权。具体而言,包括: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
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及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国外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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