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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
2020/5/14 8:33:10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农村法律制度。

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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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调整农村上地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考察与分析。
(一)纵向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2.国务院颁布的土地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4.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上地规章。如《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农村土地事务的规章。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等。
(二)横向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
从横向来看,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包括所有与调整农村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除了专门或主要调整土地法律关系的法律以外,还有涉及一部分土地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因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以下简称《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下简称《冰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以下简称《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水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三、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突破与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绝对的城乡土地划分模式,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了增加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公平发展,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启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新一轮改革。
(一)中共中央作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决策
1.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深化改革决定》 ,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新一轮改革: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放活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把经营方式的选择权交给农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三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给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
2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3.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的授权,解决了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1.201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对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的退出、转让机制。
2.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三)国务院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1.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就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系统的指导意见。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2015年12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2.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启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再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享有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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