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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内部行政及外部行政
2012/12/29 12:07:49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行政行为内部行政及外部行政。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制定规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颁发许可证等都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行为做以下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被管理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做出影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和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及该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对其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所做的行政处分决定;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处于外部管理者地位的与该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
4.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所谓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结果的行为,行政主体不能任意作为。所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的行为,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行为等。
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的通知行为、指示行为等。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是一个过程,必须经过调查、取证、讨论、决定、报批、签署、告知、受领等一系列环节,行政行为从哪一个阶段开始存在或成立,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开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及其他很多事项,而且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和行政行为的有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只有成立,才能产生效力或涉及有效与否。从行政机关这一方说,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做出了反映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影响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行政行为即告成立。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应包括:主体合格。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是行政行为;有反映行政主体行为的外部意思表示;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对象,行政行为若缺乏行为对象就没有现实存在的意义,不能成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反映行政主体外部意思表示的行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行为,其中,只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才可能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开始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从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时起计算)。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必须得到遵守和服从,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可以按法定程序提起申诉,但在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裁决前,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以下效力:确定力和不可变更力;拘束力;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各类行政行为合法应共同具备的条件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编辑:admin)

标签:行政行为内部行政及外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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