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7月时政热点试题
  • 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题库300
  • 结构化面试小组面试题库答案
  •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经济
  • 2018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面
  • 2016浙江、山东、广东、河北
24年5月4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2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5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4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3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1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0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9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工作内容
2020/3/24 8:39:36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政治常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工作内容
根据最新事业单位考试真题等汇总而成,事业编考试网(http:www.shizheng100.com)提供更多笔试真题、面试原创内容等。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乡、镇政权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政权作为最基层政权,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贯彻实施,处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的一级国家机关政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乡、镇政权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的活动支配和决定着乡、镇政权的活动。乡、镇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5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促进基层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密切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组成和任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根据选举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通常在40名至100名不等,个别人口特多的镇,不超过130名,个别人口特少的乡、镇可以少于40名。
乡、镇人大任期,经过了一个不断延长的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乡镇人大每届任期2年,1975年、1978年宪法维持2年不变1982年宪法规定,乡、镇人大每届任期同县级一样,均为3年。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不断有意见要求将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经过反复研究,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改为5年,乡、镇人大任期仍维持3年不变。为了保持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2003年党的十六大把乡、镇党委每届任期改为5年,因此,2004年修改宪法时也相应将乡、镇人大每届任期改为5年。这样,全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均统一为5年。
3.职权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是:
(1)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和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4)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4.会议制度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这是针对“文革”时期几年不开会而规定的最低要求,不是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恰恰相反,法规鼓励多开会。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1979年重新制定地方组织法时,考虑到所有乡、镇都要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比较困难,所以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曾考虑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当时许多地方也同意作这样的规定。但需要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乡、镇人大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比如,北京市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前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徽省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不迟于三月底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大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即上半年三、四月召开一次,下半年九、十月召开一次,需要乡镇人大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在两次会议中得到解决。多次召开会议,人大的权威和作用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和体现。
乡、镇人大会议,由上次人大会选举的主席团召集,由本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
乡、镇人大会议,通常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乡镇人大代表多为十几人,各村代表比较少,可以不分代表团。
乡、镇人大会议,由于议程较少,会期一般只有半天或一天换届选举时会期为一天至两天。会期太短,不利于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不利于代表对议题进行深入的审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作用,发展基层民主,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会议至少应当召开一天,换届选举时,至少应当召开两天。
、乡、镇人大主席
1.性质和地位
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实行人民为会员制。人民委员会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它既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真正的“议行合一”。179年修改宪法和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人大的常设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开。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乡、镇政府也不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执行中,许多人提出,乡镇政府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由乡镇政府领导代表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不合适。1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对如何解决原来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办理这一问题,曾提出三个方案:一是设立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二是设立乡、镇人大常设主席团。三是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这三个方案都发到各地征求意见,从地方人大反馈的意见来看,多数主张设立常设主席团,个别要求设立常委会,要求设立主席副主席的比较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设立乡镇人大常设主席团、常委会不是很必要,主张设立主席、副主席。但这个方案,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时,有的部门提出,现在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人大增设机构,不符合精简机构精神。所以,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没有规定设立主席、副主席,也没有规定设立主席团。但为了解决乡、镇人大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关系不顺的问题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除主持本次会议外,并负责召集下次人大会议,将代表选举工作改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并删去乡、镇政府联系代表的规定内容。
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同志一致认为,对乡镇人大多年的工作成绩应当予以肯定,乡、镇人大工作要有专人负资。但对乡镇人大是设立常设机关,还是设立主席、副主席,意见不尽一致。经过反复研究最后法律规定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办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不设常设机关。当时还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当中至少有1名是专职的。所谓“专职”,是指主要精力用于从事人大工作。
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关的主要考虑是:①乡、镇作为我国政权的最基层,与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群众对乡镇政权的工作也最了解、最关心。因此,乡、镇政权应当有更多一些民主应当更多地发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宜层次过多。层次多了,不利于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不利于及时地充分地反映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具体事务②乡镇的管范围相对较小,人大代表数量较少,召集人大代表开会比较方便,凡是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条件召集人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③乡镇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需要由乡镇人大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对较少;④乡、镇政权作为政权的最基层,受县级政府直接监督指导。因此,乡、镇人大的监督任务也相对较少。
2.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是一个法定机构,不仅仅是一个职务。作为一个法定机构,主席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责,而不依附于其他机构乡镇人大主席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作为会议的主席,只是一个会议主持人,只有领导、组织会议的职责,没有独立于会议之外的职责,而主席的职责不是领导组织会议乡、镇人大主席更不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席,主席的职责与主席团的职责是不相同的。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主席团的职责,一是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召集。主席团职责与主席的职责是不同的,不能代替主席的职责但乡镇人大主席也不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不享有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二是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包括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工作等;三是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这三方面的职责,是经过反复研究的。一方面考虑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是权力机关,不能行使乡、镇人大的职权;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有所作为有工作可做能够发挥作用所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这三项。如果真正做到这三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不是无事可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对乡、镇政府虽然没有监督权,但可以通过组织代表活动,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形式收集并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对政府工作必然会起到督促作用。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
1.性质
乡、镇人大主席团,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理由是地方组织法规定主席团要召集下一次会议,说明主席团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还存在。从时间来看,乡、镇设立常设主席团,对促进乡镇人大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法律角度看,乡、镇人大设立常设主席团,不是地方组织法的本意。如果主席团只是一个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没有侵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似无不可。但如果把主席团转变成一个权力机关,实际上成为乡、镇人大常委会,就抵触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
2.职责
地方组织法规定,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是两项:一是主持乡、镇人大会议;二是召集乡人大会议。主持会议,不只是坐在主席台上宣布一下会议开幕闭幕、请谁作报告、交付表决等,还包括处理会议期间的各项程序性问题。召集会议也不只是发个通知,还要进行筹备。根据地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这两项职责,各地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一般都包括以下10项:①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②检查督促本级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决定的事项;③检查督促本级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④检查本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⑤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审议;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学习、宜传法律,开展视察调查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⑦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⑧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罢免事项;⑨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⑩筹备、召集本级人大下次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许多地方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但也有些地方规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并不恰当,侵犯了乡镇人大的职权。比如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根据本级政府的建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工作汇报,监督、支持政府开展工作;决定接受正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个别副乡、镇长的任免;乡长镇长因故出缺,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这些职权都是应当由乡、镇人大行使的权力,赋予主席团行使这些权力,就等于把主席团转变成权力机关,转变成常委会是不符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主席团权力过大,不利于发挥代表的作用不利于乡镇人大建设,不利于发扬基层民主。

(编辑:admin)

标签:事业单位政治 事业编常识 政治常识
 
相关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202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生物常识题库
专业知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西方经济学题库答案
其他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块:经济学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2025事业单位考试客观题政治常识
其他2025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积累:古代工程建设|考点资料
专业知识2024事业单位考试计算机常识题库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