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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裁定管辖
2020/3/5 8:56:22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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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轴
(一)移送管辖的含义和条件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
(4)不属于禁止移送管辖的案件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们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素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二)禁止移送管辖的案件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由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案件包括三类: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比如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均须回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指定管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提审。
(4)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书面通知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的法院。报送的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一)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二)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且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评注】关于管辖权转移中的下交管辖的规定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之一。1,新11法比较,所修改的内容体现在:
将原法中关于管积权转移的“上交下”案件,增加了限制性条件:一是“i有必要",二是增加报批程序-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修法的考虑。在修改民诉法的过程中,有几种不同的意见。右的意见提出,从法律规定的逻辑上看,级别管辖已经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的案件,既然案件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又可以将该案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从司法实践中看,有的上级人民法院为了使案件的一审、二审都处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将木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些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尺法院市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民事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带来冲击。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级别管辖制度,应当删除管辖中的“上交下”制度。但也有人提出,不能删除管辖中的“上交下”制度,理由在于:原则上,上级人民法院不宜将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由于民事案件的复杂性,有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既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比如那些群体性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由上级人民法院集中下彩,有利于案件协调处理,统一尺度,提高效率。若删去“上交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无法律依据做出司法解释,因此保留该制度确有必要。但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法院滥用该制度,应当对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下移管辖的情形进行必要的限制。
3,如何理解新法38条中的“确有必要"?
关于“确有必要”如何理解,临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破产案件中的衍生的诉讼案件,涉及金融系统性风险或者群体性纠纷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4,从下交管辖的程序上,增加报批程序,即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中级人民法院欲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居层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在下交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下交营辖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不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形,不予准许下交,还由中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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