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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案例分析:男权主义是否合法
2020/2/20 8:49:40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是事业编案例分析。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案例分析:男权主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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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案例】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小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宗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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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法律常识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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