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禁止经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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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精细化,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规定,针对日常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要求各单位提高产权意识,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权属证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办法》同时严格限制对外投资对象。根据党政机关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精神,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环境监测站、水文站等),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此外,《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要求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须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