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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我国国家职权及地方职权
2012/12/8 9:51:27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公基:我国国家职权及地方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概括如下: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犯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多个专门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其主要工作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3) 国家主席
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或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也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  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领导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国家条约和重要协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等。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4) 国务院
① (1)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和工作制度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② (2)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提议案权四个方面的职权。具体而言,包括: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
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及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国外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真题链接
(2008年江苏)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部委可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     )
    A.命令        B.条例        C.规章      D.指示
【解析】ACD。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业务上指导或领导省级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并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5)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每届任期也是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连任限制。
(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①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的职权有: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一级人大、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决定权;
对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力;
其他职权,例如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各方面的权利。

②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其中,县一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他各级人大的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  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 
规章制定权,即省一级人民政府、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发布决定和命令;
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除行使相应的一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还行使较大的自治权,可以根据本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体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力: 
条例制定权以及变通执行上级决定的权力;
维持治安权;
经济管理自主权和优先发展经济权;
财政收入自主权;
其他自治权。
(9)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都是由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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