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是由职能目标、权责体系、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运行程序和法制规范等六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其中职能目标是行政组织存在的基础,机构设置是行政组织的核心。
行政组织就其领导体制而言,有首长制、委员会制和混合制;就其组织结构而言,有纵向的层级制和横向的职能制;就其组织权力体系而言,有集权制和分权制;就其组织机构而言,有领导机关、职能机关、辅助机关、咨询参谋机关和派出机关。
行政组织的指导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 (1) 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因职能而设机构);(2)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3)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总体职能;(4)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 (1)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2)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3)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层次相适应原则: (1)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和层次成反比;(2)管理幅度与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3)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4)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5)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原则:(1)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2)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3)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的原则: (1)机构设置要精简;(2)人员编制要精干;(3)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1)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2)有关政府机构的各项规范要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监督主体(包括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据法定权力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督导和控制的一种机制。
作为完善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活动过程的始终,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经常促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法监督。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行政司法的监督。
监督主体多样,监督形式多种,如质询、审查、弹劾、调查、举报、申诉、诉讼等。
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主要是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厅、局。监察对象为政府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领导体制为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既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行政监察的程序为立项、调查、提出检查处理情况报告、做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审计监督:(1)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2)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最基本的形式)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3)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6)罢免政府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