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据行政诉讼的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例中,该县县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企业法定的经营白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故文华厂可以起诉。
(2)未逾起诉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因此,未过起诉期。
(3)地区中级法院一般不应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行政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2.(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①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②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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