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
2.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阶段和审查决定阶段。
(1)立案调查阶段
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者有较大嫌疑的问题,认为有进一步深入调查必要的,应当立案,进行专项查处,而且“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审查决定阶段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听取意见的义务。
3.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有关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和辩驳的程序。听证程序是一种最严格的、准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的操作规则是:
(1)对前述几类案件,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然后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并对经过听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属实和原有的初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和处理。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收缴罚款的程序
为了防止截留、私分罚没款项等腐败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
(1)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没款项的单位分离。例外的情况是: 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以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去指定缴款处缴款确有困难,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原处罚单位返还罚款。
2.强制执行罚款决定的程序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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