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宁区人民陪审员选任160人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江宁区司法局、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原定160人,因工作需要,结合江宁实际,现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增至500人。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本次选任采取随机抽选方式。
(一)候选人的产生
江宁区司法局会同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应选人数5倍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共2500名。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登记表》。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江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江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