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律关系
事业编知识体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客观存在的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①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②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关于宏观劳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③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起促进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有促进作用。若没有这类型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说来就是这类型的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共同作用才会导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这里起主要作用的是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次而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说,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有着内因影响―即是根据,行政主体在这方面是外因影响―即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