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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6/2/1 7:37:56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内容提要:宪法规定,在最高国家机关内部以及它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
 
(一)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立法精神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宪法解释的功能有以下两种:① 解释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疑义。② 补充宪法。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二)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2.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个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全民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宪法规定,在最高国家机关内部以及它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宪法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6.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分类。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其中就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而言,可分为三种:○1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2由专门机关主管,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3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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