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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押题
2015/2/27 8:38:32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5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押题。内容提要: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 )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规章 D.行业规范 【解析】B。省林业厅根据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授权制定了《林产品目录》。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资格,同时省林业厅不具备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资格。故《林产品目录》的性质为地方性法规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5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押题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1.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的受理法院是(  )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甲县和乙县法院任选一个受理     
D.甲县和乙县法院共同受理
【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高某未申请过行政复议,故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乙县法院进行受理。
 
2.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  )
A.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行政赔偿请求分别立案
B.只立案行政赔偿请求
C.只立案撤销没收决定
D.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行政赔偿请求合并立案
【解析】A。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行政赔偿的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审理或对两项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  )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规章
D.行业规范
【解析】B。省林业厅根据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授权制定了《林产品目录》。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资格,同时省林业厅不具备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资格。故《林产品目录》的性质为地方性法规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应适用的法律是(  )
A.《林产品目录》
B.《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C.《森林法》
D.《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解析】D。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故本题参照的为《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5.本案中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B.属于非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C.属于非法行为,但不应受到处罚
D.属于合法但不合理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解析】A。高某是经过批准从事松香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且项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故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二)
甲(23岁)与乙(17岁)合谋对丙实施抢劫。某日晚,两人以入室盗窃为由要求丁为其把风。进入房间后,两人对丙实施暴力,要求丙交出3万元钱,并在此过程中,乙将丙放在桌子上的价值5000元的相机装入口袋。因丙拒不交钱,甲乙便对其拳打脚踢而致其当场死亡,见此情景,两人慌忙逃离现场。事后,乙将相机卖出得款3000元,并向丁谎称卖得2000元,分给丁1000元。
6.对于丙的死亡,下列对甲、乙的定罪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B.甲乙成立抢劫罪(既遂)
C.甲乙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
D.甲乙成立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
【解析】B。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产抢走的行为。此罪侵犯了两个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要这两个其中之一遭到侵犯,就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抢劫致人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以故意杀人罪另行定罪。
 
7.下列关于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丁的盗窃数额是1000元
C.丁对丙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D.丁不构成盗窃罪
【解析】D。本题中,丁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对丙的死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丁只能以盗窃罪单独定罪。故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选项B考查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方都要为盗窃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以实际分得的赃物(款)论罪。在本题中,丁的盗窃数额应当是5000元。故选项B错误。
 
8.下列关于乙盗窃相机并销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以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并罚
B.以盗窃罪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B。乙所销售的赃物是盗窃所得,属“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定罪处罚。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形下,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因为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不单独定罪。故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选项B正确。
 
9.假如甲于10年前因黑社会性质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甲可以适用缓刑
C.甲因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再犯罪而不构成累犯
D.甲可以适用假释
【解析】C。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题中,甲的前罪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后罪为抢劫罪,故不能构成特殊累犯,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后,因此甲不构成一般累犯。
 
10.在审判程序中,关于甲乙丁三人辩护人的委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乙的父亲是该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准许其作为乙的辩护人
B.若甲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C.若审判的时候乙未满18周岁,在审判过程中乙可以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而自行辩护
D.丁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解析】A。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乙的父亲作为乙的监护人可以担任辩护人,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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