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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押题二
2015/2/6 9:04:45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押题二。内容提要: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 )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规章 C.法律 D.规范性文件

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押题二

 
高某系M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M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相关规定:1.《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2.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1.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  )
A.高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乙县法院是被告
B.若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C.高某为甲县工商户,故甲县法院是被告
D.甲县法院应移送乙县法院管辖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  )
A.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立案,对行政赔偿不予以受理
B.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
C.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
D.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对两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  )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规章       C.法律             D.规范性文件
4.下列关于高某运输的松香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非法财物,因为不符合乙县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应当予以没收 
B.属于合法财物,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不能予以没收
C.属于合法财物,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
D.属于非法财物,因为高某未办理运输证,应当予以没收
5.法院应当如何审理本案(  )
A.法院应当根据M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驳回高某的请求
B.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判断M省《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D.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1.【解析】AB。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 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解析】BCD。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8 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3.【解析】D。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4.【解析】BC。“非法财物”是指当事人用于非法目的或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物品。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解析】BC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 条第2 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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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押题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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