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公基背诵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