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
1.简易程序
的行政处罚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是一种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必须经过以下步骤:(1)收集证据。(2)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做出处理决定。(5)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公开方式举行的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的活动的程序。听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轻微的行政处罚行为一般不需要听证。(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