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大全电子版下载: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救济
行政许可的效力也会由于某些情况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当由于情况的变化,行政许可被撤销、废止或中止时,必然给已经取得许可的人带来不利,有时甚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在国外许多立法中都规定了对撤回、撤销许可的限制以及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等一系列制 度。(一)许可的撤销和补偿
行政许可机关发现许可行为违法不当,可依其职权撤销该项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对因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许可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
(二)行政许可的复议
许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许可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许可机关不作为行为有权要求其作为,对行政许可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又不说明理由的,有权分别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对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违法不当行使许可权的,有权决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程序违法的决定,有权要求其更正,对许可行政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送其他机关处理。
行政许可机关违法或不当地实施许可行为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违法或不当地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其二是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三)行政许可的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起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原行政许可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或者不予答复的,而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