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文文件不需要整理、立卷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整理、立卷的文件包括:
(1)来自上级机关的某些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文,普发供参考、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制发供工作参考的抄件;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公文。
(2)本机关的某些文件材料
重份公文;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公文;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公文、电报草稿,一般性公文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性公文的修改稿和公文的定稿除外)、铅印公文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从正式公文、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考的非证明材料;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等;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公文材料;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公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