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汇总: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指的是哪些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依法赔偿受害人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致人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致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非法侵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