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在坚持《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基础上,既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程序,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了必要的改革完善,即对部分案件实行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具体内容是: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也就是这些争议金额小、案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实行“一裁终局”,而不必都要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最终解决。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一裁终局”制度下可能遭遇的不公正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对“一裁终局”制度作了条件限制。一是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对实行“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