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之劳动争议
【案源】
叶某与广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
2012年6月23日叶某进入广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入职协议》,该《入职协议》上有显示工作时间、职务、薪酬等内容。叶某于2013年4月15日以工资太少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因辞职事宜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叶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广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4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公司则认为在叶某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入职协议》,应视为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交了正式员工个人档案、《入职协议》等证据 材料。
此案先后经仲裁和一审,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入职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该入职协议中仅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试用期工资等,并未列明用人单位的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劳动者身份信息等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故该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认定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即该百货有限公司与叶某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入职协议》已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视同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错误理解,导致对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