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考点有哪些之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权利之约束
从以上分析来看,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实施竞业限制,其深层次的目的是维护其因拥有商业秘密而具有的比较竞争优势,尽量减少这种竞争力因劳动者离职跳槽而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这一结论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看作相同的经济主体,对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分析的结果。因此其归结点也就落到了限制特定劳动者从事竞争性行为上来。在这种分析框架和逻辑下,对劳动者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从事特定职业的限制,成为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行为的一种手段。
因此,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行为的这种目的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或者劳动权利。但用人单位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限制劳动者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业岗位的这一手段,却必然会导致劳动者在特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受到限制。正因如此,用人单位运用竞业限制制度,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因此而限制甚至可能损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①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制度本身是蕴含权利或者利益冲突的,那为什么竞业限制制度仍然被立法所认可呢?从立法或者法学的角度而言,竞业限制这种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