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公物管理有何规定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公物,确保机关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用公款购置及上级部门发放或奖励给处、科室的各类物品均属公物,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能据为己有。
二、处机关各科室需购置的办公用品,必须向处办公室申报,经处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入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
三、由专人负责保管的音像器材、照相器材以及影碟机、录像机等贵重办公用品,需经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或保管,原则上不能私自借用。如需更换应以旧换新,若属个人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承担其他费用。
四、食堂及招待所公物由食堂及招待所保管,原则上不得对外借用。个别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或主管食堂和招待所的人员同意后,方可借用。
五、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机关公物,各科室及个人应积极支持配 合。六、各科室需购业务用书,应先由科室提出计划,办公室核实,报处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发放。
七、处机关职工调出或退休,必须交回原领用公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八、各部门所使用的物品,由各部门自行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