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知识大全资料:退伙后,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有哪些?
【情景再现】
被告李某某与另一被告于2012年合伙经营砖厂,由于经营理念分歧,2013年3月17日双方经过合伙清算达成退伙协议,李某某退出砖厂经营,协议还约定自退伙后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将与李某某无关。合伙经营期间原告蒙某某向该砖厂供应煤泥12车,价款共计52371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砖厂仍欠原告蒙某某煤泥款26371元。蒙某某索要无果,遂将两砖厂合伙人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砖厂欠原告煤泥款属实,属于两被告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合伙人之间签订的退伙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本案原告。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